判例一:第一屆全國青少年三大球運動會足球項目男子組決賽階段第5輪,河北vs湖北,比賽第41分鐘,湖北隊1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河北隊1號守門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判河北隊1號守門員犯規并判罰球點球。在比賽恢復前,經與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商議,裁判員改判由守方河北隊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并向湖北隊19號和河北隊1號守門員分別出示黃牌警告。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湖北隊19號隊員在河北隊1號守門員已經用手控制球的情況下,干擾對方守門員發出球,屬于違規行為,之后再次上前爭搶干擾,河北隊1號守門員抬起手臂,雙方互相沖撞接觸。從目前視頻看,該接觸是以肩臂部為主,不排除守門員可能與對方頭面部有接觸,但其程度和性質不屬于故意使用手臂或肘部擊打對方頭面部,不應視為暴力行為。雙方隊員本次接觸有相互挑釁的非體育行為成分,裁判員最終改判由守方河北隊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以及對湖北隊19號和河北隊1號守門員分別出示黃牌的決定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