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各執一詞,合(he)同性質成謎
2022年(nian)3月初(chu),小王通過(guo)應聘成為某傳媒公(gong)司的網絡主播,雙方簽訂了(le)《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約定小王每天(tian)須在公(gong)司安排的固定時間、場地及(ji)賬號上直(zhi)播演藝,工資按月發(fa)放。
然而,自(zi)2022年(nian)(nian)7月(yue)起,傳(chuan)媒(mei)公司開(kai)始單方面降低工資(zi)計算(suan)比例;2022年(nian)(nian)8月(yue),公司無(wu)故延遲發放工資(zi),且拖欠2022年(nian)(nian)12月(yue)及(ji)2023年(nian)(nian)1月(yue)的薪(xin)資(zi)。半個月(yue)后(hou),她再次詢(xun)問相關事宜(yi),卻被(bei)告知年(nian)(nian)后(hou)才能(neng)發放。
2023年(nian)2月初(chu),小王(wang)爭取權益未果后,訴至上海市嘉定區(qu)人(ren)民法院,請求(qiu)確認(ren)自(zi)己與傳媒公司(si)間(jian)存在(zai)勞動(dong)關系,并要求(qiu)對方支付拖欠的工(gong)資(zi)與提成差額(e)。
傳媒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代理合同》,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對方訴請的工資拖欠部分數額不當;公司下調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臺提現稅收發生變動,且小王對此比例并無異議。
法(fa)院:確認存在勞動關(guan)系,公司應支付拖(tuo)欠(qian)的工資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網絡主播與簽約公司間的法律關系時,應結合身份關系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判斷。
首先,小王借(jie)助公(gong)司提供的(de)場地直(zhi)播、獲取打賞,其(qi)(qi)工作(zuo)內(nei)容系(xi)公(gong)司業務組成(cheng)。其(qi)(qi)次(ci),小王直(zhi)播所獲的(de)收(shou)益(yi)由公(gong)司入賬后再(zai)分配,不具備自主權。第三,小王依公(gong)司指令完(wan)成(cheng)工作(zuo),受其(qi)(qi)監督、管理(li)、約束。雙方簽訂的(de)《藝人經紀代理(li)合同》雖非勞動(dong)合同,但權利義務的(de)履行符合勞動(dong)關系(xi)認定中的(de)人身依附性、財(cai)產從屬性等特點。
綜合有關證據,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傳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資6萬余元。由于原告(gao)最初未對下調(diao)提成(cheng)比例(li)表示反對,對其要求被告(gao)支付工資差(cha)額的(de)訴請不予(yu)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