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案情顯示,騰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某公司)是軟件“微信”的著作權人。廣州登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登某公司)在其“OK微信管理網站”上宣傳、推銷聯絡易微信管理系統軟件,后者由廈門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某公司)開發。
該軟件獲取微信軟件的用戶信息、聊天內容等各類隱私數據,以此實現“個性稱呼群發”“朋友圈統一管理”“管理監控”“多微信號聚合管理”以及客戶資料錄入、輔助品牌營銷等服務功能。
被訴軟件不同版本的報價為980元至5980元不等,聯某公司官網宣傳截至2019年4月使用被訴軟件注冊企業用戶數突破20000家。騰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費用450567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指出,登某公司與聯某公司存在共同運營侵權軟件的事實,應對聯某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部分連帶責任。遂改判聯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萬元,登某公司就其中3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