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通過某網絡交易平臺向被告彭某購買“蛋仔派對”手游賬號,并支付480元。雙方約定由被告配合更換該賬號的綁定號碼,但在換綁過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導致號碼未變更成功。原告因已在平臺確認收貨,無法申請退款,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損失費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其財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就“蛋仔派對”手游賬號的轉讓達成合意,買賣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在手游賬號交易中,若賬號的綁定手機號碼未變更為買方的,原賬號持有人可通過綁定手機號找回賬號,致使買方無法正常使用。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賬號費用后,取消更換綁定手機號的操作,未完成賬號交付,應承擔相應責任。精神損失費是因人身權益或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的賠償,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黃某要求退款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